人權在當今社會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但當談到定義它們時,我們很多人都覺得很困難。 但人權到底是什麼? 人權是每個人因其人性而享有的權利。

發育 

1948年,當時的聯合國56個成員國首次界定了世界上每個人都應享有的權利。 這就是最著名的人權文件《世界人權宣言》(UDHR)的誕生,這也是國際人權保護的基礎。 此前,人權問題只是國家憲法的問題。 國際解決方案的動機是確保兩次世界大戰後的安全與和平。

該宣言制定了 30 條條款,這在人類歷史上首次適用於所有人——無論國籍、宗教、性別、年齡等。《世界人權宣言》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生命權和權利等。自由、禁止酷刑、奴隸制和奴隸貿易、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1966年,聯合國還通過了另外兩項協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權利國際公約》和文化權利。 它們與《世界人權宣言》一起構成了“國際人權法案”。 此外,還有其他聯合國公約,例如《日內瓦難民公約》或《兒童權利公約》。

與人權相關的層面和義務

這些協議中的個人人權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個維度。 第一個維度描述了所有政治和公民自由。 第二維度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人權。 集體權利(群體的權利)又形成了第三個維度。

這些人權的對像是各個國家,它必須遵守某些義務。 國家的首要義務是尊重的義務,即國家必須尊重人權。 保護義務是國家必須遵守的第二項義務。 他們必須防止侵犯人權,如果權利已經受到侵犯,國家必須提供賠償。 國家的第三項義務是為實現人權創造條件(保障義務)。

其他規定及協議

除各國外,日內瓦人權理事會和眾多非政府組織(例如人權觀察)也監督人權的遵守情況。 人權觀察一方面利用國際公眾引起對侵犯人權行為的關注,另一方面向政治決策者施加壓力。 除國際規範的人權外,還有其他區域人權協定和機構,如《歐洲人權公約》和歐洲人權法院、《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和《美洲人權公約》等。權利。

人權是重要的、長期奮鬥的原則。 沒有他們,就沒有受教育的權利、沒有見解或宗教自由、沒有免受暴力和迫害的保護等等。 儘管人權概念影響深遠,但即使在西方國家,人權也每天都受到侵犯和忽視。 對此類事件的國際觀察、披露和報告主要由非政府組織(這里特別是國際特赦組織)進行,這表明儘管確立了權利,但對遵守情況進行適當的監督是必要的。

照片/視頻: 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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