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丁·奧爾

世界軍隊排放大量溫室氣體。 但沒有人知道具體是多少。 這是有問題的,因為需要可靠的事實和數據來應對氣候變化。 一 調查 DES 衝突與環境觀察站 與英國蘭開斯特大學和達勒姆大學合作發現,京都和巴黎氣候協議中規定的報告要求絕對不夠。 在美國的敦促下,1997 年《京都議定書》明確排除了軍用排放。 只是自 2015 年《巴黎協定》以來,軍事排放量才必須包含在各國提交給聯合國的報告中,但是否自願單獨報告它們取決於各國。 UNFCCC(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根據不同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對不同的國家規定了不同的報告義務,這一事實使情況變得更加複雜。 附錄 I 中的 43 (附件一) 被歸類為“發達”的國家(包括歐盟國家和歐盟本身)有義務每年報告其國家排放量。 欠“發達”(非附件一)國家只需每四年報告一次。 這還包括中國、印度、沙特阿拉伯和以色列等一些軍費開支較高的國家。

該研究審查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 2021 年軍事溫室氣體排放的報告。 根據 IPCC 的指導方針,燃料的軍事用途應在 1.A.5 類下報告。 此類別包括其他地方未指定的所有燃料排放。 固定源排放應在 1.A.5.a 下報告,移動源排放在 1.A.5.b 下報告,細分為空中交通 (1.A.5.bi)、航運交通 (1.A .5. b.ii) 和“其他” (1.A.5.b.iii)。 溫室氣體排放應盡可能區分報告,但允許匯總以保護軍事信息。

總體而言,根據該研究,UNFCCC 報告大多不完整,普遍不明確,無法相互比較,因為沒有統一的標準。

在審查的 41 個附件 I 國家中(列支敦士登和冰島幾乎沒有任何軍費開支,因此不包括在內),31 個國家的報告被歸類為明顯過低,其餘 10 個無法評估。 數據的可訪問性在五個國家被描述為“公平”:德國、挪威、匈牙利、盧森堡和塞浦路斯。 在其他國家,它被歸類為貧窮(“poor”)或非常貧窮(“verypoor”)(Tabella).

奧地利報告沒有固定排放和 52.000 噸二氧化碳當量的移動排放。 這被歸類為“非常嚴重的漏報”。 基礎數據的可訪問性被評為“差”,因為沒有報告差異化數據。

德國報告的固定排放量為 411.000 噸 CO2e,移動排放量為 512.000 噸 CO2e。 這也被歸類為“非常嚴重的漏報”。

軍用物體的能源使用以及飛機、船舶和陸地車輛運行中的燃料消耗通常被視為軍用排放的主要原因。 但歐盟和英國武裝部隊的一項研究表明,軍用設備採購和其他供應鍊是造成大部分排放的原因。 對於歐盟國家,間接排放量是直接排放量的兩倍多 格沙茨特, 對於英國 2,6 倍7. 排放來自原材料的提取、武器的生產、軍隊的使用以及最終的處置。 軍隊不僅使用武器,還使用各種其他產品。 此外,對軍事衝突影響的研究也太少了。 軍事衝突會極大地改變社會和經濟狀況,造成直接的環境破壞,延遲或阻止環境保護措施,並導致各國延長使用污染技術。 重建遭受破壞的城市會產生數百萬噸的排放,從清除瓦礫到為新建築製造混凝土。 衝突還經常導致森林砍伐迅速增加,因為人口缺乏其他能源,即二氧化碳彙的損失。

該研究的作者強調,如果軍隊像以前一樣繼續下去,就不可能實現巴黎的氣候目標。 甚至北約也認識到它必須減少排放。 因此,應在 27 月的 COPXNUMX 上討論軍用排放。 作為第一步,應要求附件 I 國家報告其軍用排放量。 數據應該是透明的、可訪問的、完全不同的和可獨立驗證的。 軍費開支較高的非附件 I 國家應自願每年報告其軍用排放量。

溫室氣體排放量採用最廣泛使用的國際計算工具 溫室氣體 (GHG) 協議, 分為三類或“範圍”。 軍事報告也應符合:範圍 1 將是軍方直接控制的來源的排放,範圍 2 將是軍方購買的電力、供暖和製冷的間接排放,範圍 3 將包括所有其他間接排放,如供應鍊或衝突後的軍事行動造成的。 為了公平競爭,IPCC 應更新報告軍用排放的標準。

該研究建議政府應明確承諾減少軍用排放。 為了可信,此類承諾必須為軍方設定與 1,5°C 目標一致的明確目標; 他們必須建立健全、可比、透明和獨立核實的報告機制; 應為軍隊制定明確的節能目標、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和轉向可再生能源; 軍備工業也應規定削減目標。 這些應該是真正的減排目標,而不是基於補償的淨目標。 計劃的措施應公開,結果應每年報告一次。 最後,應該解決的問題是減少軍費開支和軍事部署以及普遍不同的安全政策如何有助於減少排放。 為了充分實施所需的氣候和環境保護措施,還必須提供必要的資源。

軍費最高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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